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小李。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8年8月起分居生活。2008年5月4日,李某曾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张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张某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张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张某又被李某打伤。2008年8月,张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证人尹某、江某出庭证明李某曾多次殴打张某,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小李虽然只有4岁,也对法官表示李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张某。张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诉讼期间,张某以李某不断对其进行恐吓,极有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现已分居,且居住地点临近,接触机会多,张某多次报警,现处于恐惧之中,李某有一定暴力倾向等诸多因素,可以认定张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李某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张某。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病历、照片、李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尹某、江某、小李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某对张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小李由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应按月给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张某可适当多分得部分财产。同时,李某因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李独立生活时止,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李某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